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、標準扣除額、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、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。

一、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,每人全年77,000元;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,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,每人每年115,500元。

二、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,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,000元;有配偶者扣除92,000元。

三、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每人每年扣除78,000元,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,000元者,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。

四、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,每人每年扣除77,000元。

五、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:

()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,000元以下者,課徵6%

()超過410,000元至1,090,000元者,課徵24,600元,加超過410,000元以上部分之13%

()超過1,090,000元至2,180,000元者,課徵113,000元,加超過1,090,000元以上部分之21%

()超過2,180,000元至4,090,000元者,課徵341,900元,加超過2,180,000元以上部分之30%

()超過4,090,000元者,課徵914,900元,加超過4,090,000元以上部分之40%

財政部20071205台財稅字第09604562770號公告

 

公告2008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。

 

一、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,其97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:

()一次領取總額在161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,所得額0

       

()超過161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,未達322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以其半數為所得額。

       

()超過322,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,全數為所得額。

二、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,97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,減除697,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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