過期化妝品 當成試用品

更新日期:2008/07/30 16:00 記者劉開元/台北報導

民眾使用後出現紅腫、發癢

 

喜愛到百貨公司化妝品專櫃免費試用化妝品保養品的民眾,小心拿到有害皮膚的過期試用品。台北市議員李彥秀上午提出警告,包括碧兒泉、植村秀、倩碧、嬌蘭等多家知名化妝品業者,提供的部分試用品有過期情況,過期天數從兩個月到一年多不等,使用後可能會有紅腫、出疹子的過敏反應。

 

一名鄭姓男子,日前趁百貨公司促銷時,到新光三越A8館免費試用碧兒泉化妝品的男仕沐浴膠,豈料只把試用品擦在手上,就發生皮膚紅腫、發癢等反應。

 

有的過期時間長達1年5個月

 

本來他以為是自己對化妝品過敏,後來查問醫師自己並無過敏病史,經詢問、比對後發現,原來是試用的試用化妝品過期所致,而且過期時間長達1年5個月。

 

台北市議員李彥秀接獲投訴後,派出助理分別到新光三越A8、A11館及SOGO百貨公司BR4實地查訪,發現包過碧兒泉、倩碧、SISLEY、植村秀、高絲、蘭寇等多個專櫃給消費者的試用品,超過使用期限,過期日期從2個月到1年5個月不等。

 

每一項查訪到的試用品過期個案,助理都拍照存證。至於其他百貨公司專櫃是否有提供過期試用品,市議員表示限於人力,她無法得知。

 

進口保存期限自標 不易查覺

 

李彥秀表示,目前專櫃的化妝、保養品幾乎都是進口,保存期限只標示在進口商自行黏貼的外包裝上。放在專櫃供試的商品,自然沒有標示使用期限,消費者自然無法得知,一般民眾基於對百貨公司或專櫃品牌的信任,更不會查覺試用品是否過期。

 

李彥秀議員指出,根據衛生署「化妝品之標籤仿單包裝之標示規定」,除了產品名稱必須在外盒包裝及容器皆標示,包括製造廠、進口商、用途、用法、批號及大家最關心的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,都只需標示在外包裝,不需在容器內包裝標示,消費者拆封後若沒有妥善保管外包裝,根本無從得知化妝品使否已經超過使用期限,消費者在血拼之餘要多注意。

 

【記者劉開元/台北報導】

 

針對台北市議員李彥秀指控百貨公司提供的免費試用品有過期情況,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姜郁美表示,化妝品的使用期限,不論是標示在外包裝或容器上均可,衛生局無法可罰。但如果廠商販售的化妝品、保養品,不論是正品或試用品只要過期販售,將依法處罰,最重可處以廠商6萬元至150萬元罰款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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